中新社北京6月10日电 (记者 梁晓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10日表决通过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明确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2020年12月,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正式进入常委会立法进程。2021年4月,常委会对该法草案进行二审,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三审。
表决通过后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共7章,共71条。在内容上明确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方针、原则和体制机制,突出军人地位和担负的职责使命,规范军人荣誉维护制度,明确军人待遇保障基本制度,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明确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在对该法草案完善过程中,注重强化军人荣誉维护。如规定各级各类学校设置的国防教育课程中,应当包含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军人英雄模范事迹等内容。
他还介绍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以服务军队战斗力建设为根本目的,在制度规范的各方面着力体现备战打仗的导向性和针对性。比如在抚恤优待上,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子女,法律和有关法规明确享受高于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
同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增设检查整改、考核评价等制度,强化科技运用和主动保护要求,细化水域、临时等军事设施的具体保护措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