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成果。这部法律围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作出了哪些规范,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和创新点?为更好深入学习和宣传贯彻落实这部法律,央广军事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系列解读报道。 第四篇解读重点是:随军家属待遇、军人子女教育等;解读专家: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教授郝万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军人家属随军落户,是事关军人安心服役的现实问题。郝万禄教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将“随军落户”上升为军人家庭权益的重要内容,纳入法律并予以规范,主要的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
郝万禄:
第一个方面,本法律取消了军官家属随军条件限制,明确军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落户”。第二个方面,本法律对双军人子女“随军落户”作出规定,明确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其子女可以选择父母中的一方“随军落户”。第三个方面,本法律对军人服现役所在地发生变动后随军家属户籍迁移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军人服现役所在地发生变动的,已随军的家属可以随迁落户,可以选择将户口迁至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迁至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
从制度设计上,这样可以解除军人后顾之忧,也有利于增强军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
就业是民生之本。军人配偶就业事关官兵切身利益,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郝万禄教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按照指令性和鼓励性的理念思路,从两个层面对此作出专门规定。
郝万禄:
关于指令性的就业安置优待,本法律规定了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本法律明确国家的主体责任和接受安置单位的义务,规定国家应依法保障军人配偶的就业安置权益;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
第二个方面,本法律明确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基本政策,分三种情况进行规定:第一是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第二是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优先协助就业;第三是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就业。
关于鼓励性的就业安置优待,本法律也规定了两个方面:首先,明确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明确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其次,本法律明确国家鼓励和扶持军人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军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长期以来,部队官兵对子女教育优待问题十分关注和期盼。郝万禄教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系统规范了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对于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将发挥重要作用。
郝万禄:
首先,本法律明确了国家对军人子女应予以教育优待,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军人子女提供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创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
关于义务教育、学前教育优待的规定,本法律明确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加大了军人子女入学就读地的选择面。
关于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优待,本法律进行了分类规定:第一是明确中等教育优待规定,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
第二是本法律明确高考录取优待规定,对于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烈士子女享受加分等优待。
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军人子女教育工作,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待政策和举措。郝万禄教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还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郝万禄:
一是本法律明确享受学生资助政策优待规定,烈士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规定享受奖学金等学生资助政策。
二是本法律明确民办教育为军人子女提供教育优待,国家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为军人子女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优待。
这些制度设计,能够更好维护军人子女公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来源:央广军事
记者:廖振华
编辑:翁倩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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