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成果。这部法律围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作出了哪些规范,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和创新点?为更好深入学习和宣传贯彻落实这部法律,央广军事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系列解读报道。 第五篇解读重点是:军人抚恤优待、军人依法优先、军人家庭援助;解读专家: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教授郝万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郝万禄教授认为,抚恤优待是军人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从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两个层面明确了抚恤优待的基本规定。
郝万禄:
法律规定了抚恤优待的基本方针,明确国家和社会尊重军人、军人家庭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奉献和牺牲,优待军人、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这样规定,是对宪法、国防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集中表述和具体化。抚恤优待对象为党和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尊重和优待优抚,给予他们优厚的关怀和照顾,这也是我党我军的一贯政策和优良传统。关于抚恤优待的总体目标,法律规定了三句话:国家建立抚恤优待保障体系,合理确定抚恤优待标准,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水平。这样规定,进一步增强了抚恤优待激励功能,实现优抚待遇与国民经济增长、社会事业发展同步提高,也明确了抚恤优待制度发展的基本走向。
郝万禄教授告诉记者,《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明确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
郝万禄:
法律第四十七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普惠与优抚叠加共享的原则。这一规定是对现行法规政策的重申和提炼概括,有利于更好体现党和国家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厚爱。
郝万禄教授说,从最初的“军人优先”,到后来的“军人依法优先”,体现了全社会对军人职责使命的认同和尊崇。《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条围绕优抚对象享受公共交通、参观游览和文化等优待作出了两个层面的规定。
郝万禄:
一是明确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二是明确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这些设计,重在强化国家和社会保障责任,增强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荣誉感、自豪感,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职业的浓厚氛围。
郝万禄教授强调,考虑到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将家庭帮扶援助纳入军人权益保障范畴,并作出了四个方面的规定,进一步体现对军人职业的尊崇和优待,激励广大官兵心无旁骛地投身军营、建功立业。
郝万禄:
主要作出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对军人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给予救助和慰问。这样规定,明确了救助和慰问的责任主体和主要情形,便于执行。二是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对在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老年人养老等方面遇到困难的军人家庭,应当给予必要的帮扶。三是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困难军人家庭提供援助服务。实际上是强调,对组织、公民援助服务军人家庭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四是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申请在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住院治疗、短期疗养的,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来源:央广军事
记者:廖振华
编辑: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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