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成果。这部法律围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作出了哪些规范,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和创新点?为更好深入学习和宣传贯彻落实这部法律,央广军事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系列解读报道。 第二篇解读重点是:军人工资待遇保障,军人医疗待遇保障,官兵休假探亲保障;解读专家: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教授郝万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在全面深刻总结军人待遇保障现行法规政策、实践做法和改革举措的基础上,首次从国家法律层面对军人待遇保障作出明确规定。国防大学郝万禄教授介绍,这部法律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军人工资待遇的基本制度,这个基本制度就是:国家建立相对独立、特色鲜明、具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
郝万禄:
“相对独立”是体现在机制上的相对独立,就是形成在国家分配制度框架下的自主调整的工资待遇决定机制;“特色鲜明”是体现在结构上的特色鲜明,就是形成体现军事劳动与一般社会劳动区别的工资待遇体系;“具有比较优势”是体现在水平上的比较优势,就是形成具有持续竞争力吸引力的工资待遇水平。这样规定,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军事劳动价值的充分肯定,具有丰富的政策内涵。这一基本制度的确立,对于军人待遇保障制度建设,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军人来说,身心健康程度直接关系到部队战斗力,保健康就是保战斗力。郝万禄教授介绍,《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围绕军人医疗待遇保障从两个层面作出了明确规范。
郝万禄:
一是明确了军人医疗保障的一般规定,也就是国家保障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医疗和疾病预防、疗养、康复等待遇。这样规定,保证了军人健康权益的系统性、完整性。二是明确了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的特殊规定,就是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军队保障。这样规定,目的是有效解决驻特殊地区、患特殊疾病、执行特殊任务官兵的就医困难。这“三个特殊”,能够合理利用地方医疗资源,提升军队医疗保障的质量效果。
国防大学郝万禄教授接受专访(廖振华 摄)
郝万禄教授表示,《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对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为军人服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这是健全完善军人保险制度的重要设计。
郝万禄:
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现行的军人保险法和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这样设计也有长期实践经验作基础。我国自1998年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以来,逐步形成了较为成熟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这个过程中,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为军人购买伤亡附加保险、交通意外保险等,有效发挥了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积极作用,也积累了这方面的实践经验。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郝万禄教授认为,《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将休息休假和探亲保障作为军人权益的重要内容,纳入法律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家给予军人的真切关爱。
郝万禄:
法律第三十八条围绕军人休息休假和探亲保障作出了两个方面规定:一是规定了军人休息休假和探亲的权利,也就是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对于这一规定,要科学理解把握好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具体情形,另外一个问题是,给予经济补偿的功能定位。二是规定了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权利。明确了军人所在部队和军人配偶所在单位的有关义务,特别强调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这样规定,是对现行法规政策和长期成熟做法的归纳提炼,从法律层面予以固化,实际上也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向性。
来源:央广军事
记者:廖振华
编辑: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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